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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史荟萃
杨树达与刘半农的“所”字之争
———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原印本之发现
肖伊绯

  杨树达日记三提刘半农

  著名学者、古文字学家、语言学家杨树达(1885—1956),曾在其日记中三次提到著名学者、新文化运动健将,亦为语言学家的刘半农(1891—1934)。据杨氏生前自己编订的日记选集《积微翁回忆录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7),其日记中每一次提到刘半农,都颇有意味,耐人寻味。

杨树达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原印本首页。

  日记中首次提到刘半农,时为1927年12月8日,称:

  八日,得孙楷第书,言近受刘半农(复)课。谈及文法学,刘言,近来研究中国文法者,当以杨某为第一。黎某之语文学,则殊难索解云。余与刘君曾相遇,以其人颇傲,未敢接谈。然其言如此,公言乎?阿好乎?

  杨树达在日记中第二次提到刘半农,已是五年之后的1933年4月15日。这一次,笔下却颇有怨愤之意,日记中这样写道:

  北大刘复自谓解文法,近作一小书,自造一例,嵌入“所”字,文不可通,便谓余说“所”字有误。余作书告之,谓尔自误嵌,余说不误。刘羞惭发怒,大肆攻击。孔子云:“不可与言而与之言,失言。”余自咎失言,故置之不答。

  四天之后,4月19日,杨树达在日记中第三次提到刘半农,称:

  陈援庵来,谈刘半农对余答辩文字。知社会自有公论,余之不答,正是不欲多以此等人为对手耳。

  仅就上述这三则日记考察,杨、刘二人并无深交,且因某个语言学问题,有过分歧,产生过冲突。初读《积微翁回忆录》者,往往认为,这三则日记即使表明杨、刘二人在学术见解上产生过冲突,似乎也只是在“私见”层面上的分歧所致,尚未闹到公之于众的地步。杨在日记中有怨愤之词,只是个人私下的情绪流露而已。联系到杨写下日记之后年余,刘半农即于1934年7月病逝,二人从此再无交集,这场日记中一笔带过的学术论争,也应当至此终结了罢。

  刘半农遗作《奉答杨君遇夫》

  然而,1935年7月,刘半农遗著《半农杂文二集》出版,却将二人的学术分歧公开化了(事实上,这也是二人的学术分歧首次公开化,因杨氏日记当时并未公开,《积微翁回忆录》迟至1986年才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初版)。时任清华大学教授的杨树达,与生前曾任北京大学教授的刘半农,曾经有过的一场学术论争就此展现于世人面前。此书所辑《奉答杨君遇夫》一文,正是刘半农就某个语言学问题的不同观点,公开与杨树达辩论之作。这篇文章将二人论争的来龙去脉交待得非常清楚,与杨树达的日记两相参照,不难体察这场论争始末与梗概。

  《奉答杨君遇夫》一文首段云:

  两星期前,承吾友清华大学教授杨遇夫先生(树达)送给我一篇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(清华大学《古书词例》讲义附录),我读完之后,适因手头工作甚忙,未能立即答覆。近几天来,凡是我的朋友都接到了杨君遇夫这篇文章,并且问我要不要答覆,于是我才知道杨君把这篇文章印了许多份在那儿当传单分送,我若不答覆,正如人家告了我一状,我有避不到案的嫌疑。虽然杨君这篇文章有没有答覆的必要是另一问题,但杨君是我的朋友,他肯赏脸批评我的书,在礼貌上应当答覆;打官司而避不到案,即使理直,旁人总不免要认为亏心,为着这一点,我也应当答覆;于是乎这篇反辩文就到了读者眼前了。

  据此文落款,可知作于1933年4月2日。据此推算,刘半农开篇所语“两星期前”,即指1933年3月中旬,杨树达日记中所称“余作书告之”,即在此时。而刘半农这一公开辩论之作,应当在4月15日之前发表过,否则杨不可能知道刘的“大肆攻击”之语,刘也不会自称“于是乎这篇反辩文就到了读者眼前了”云云。

  刘文开篇所透露的信息,非常明确,这场论争乃是杨氏针对刘著,率先“发难”的。刘之所以要公开与之辩论,是因“杨君把这篇文章印了许多份在那儿当传单分送,我若不答覆,正如人家告了我一状,我有避不到案的嫌疑”。那么,杨的那篇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,作为其在清华大学的讲义——— 《古书词例》之附录,究竟写了些什么,又究竟是不是曾被单独印制,像“传单”一样被“分送”过呢?

  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竟成“佚文”

  遗憾的是,时隔80余年,杨氏讲义也罢,“传单”也罢,皆难寻获。五年前,杨树达之子杨德豫曾有《父亲的三篇佚文》一文(原载2013年11月17日《东方早报》,后辑入《杨树达先生之后的杨家》一书,2016年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),也谈到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难得一见。

  诚如杨树达的儿孙辈所言,他们皆无法寻获那篇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,至今还只能将其视作“佚文”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或许只能退而求其次,从刘半农与杨树达的公开辩论之作《奉答杨君遇夫》中,去梳理与解析二人论战原由及梗概了。毕竟此文字数达一万两千余字,刘半农为便于答辩与评述,更将其篇幅半数以上用来转录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的原文。

  《奉答杨君遇夫》转录大量杨氏原文

  按照刘半农的归纳,“杨君的文章,虽然标题中写着《读……中国文法讲话》,实际上是全文十叶,从第一叶的倒数第四行起,到第十叶的倒数第十一行止,完全讲的是‘所’字问题,计其分量,适当全文百分之八十三,以下就紧接一句‘以上讨论刘君书内容竟’!即此可知杨君的目的,只在讨论‘所’字;假使我书中不讲到‘所’字,杨君亦许就不做那篇文章了”。这是刘文第二自然段的全文,非常精确地归纳出了杨氏文章的主旨———就“所”字的用法展开辩论。

  那么,杨树达为什么要仅就一个“所”字的用法,大费周张,印制了“十叶”的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,分发至多人,来与刘半农公开对质呢?在此,须加以说明的是,“十叶”乃指线装本“筒子叶”,一叶为两个页面,十叶即为二十个页面。作为一部大学讲义本的附录,有此篇幅,足见杨氏的郑重其事。对此,刘文也交待得很清楚,文中写道:

  杨君何以对“所”字问题特别关心呢?事实是这样:当初《马氏文通》把“所”字认为关接代词,杨君一反其说,认为被动助词,我的《文法讲话》中,却把“所”字的用法分为三类:一、表被动,依杨说。二、为包含关接代词的副词,依马说而加以补正。三、为关接代词,依马说。

  我在书中说,马氏要把第一类的用法也作为关接代词是曲解,杨君驳他是对的;但杨君要一贯他的“所”字表被动说,“也和马氏一样勉强”,不免“和马氏走到同样的一条错路上去”。亦许这两句话说得语气重了一些,所以杨君恼了,他在文章中把语气加重了十倍,把分量加多了十倍来骂我,这当然是自作自受,活该!

  原来,因刘半农所著《中国文法讲话》中,对“所”字的用法,部分地接受杨氏观点,也部分地接受杨氏所批评的马氏观点,且在此基础之上,对杨、马二氏的观点均予以补正,对杨氏也提出了批评。为此,杨氏专门撰述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,对其提出更为严厉的批评,即刘所谓“把分量加多了十倍来骂我”。

  至于杨树达批评刘半农的分量如何“加多了十倍”,刘文随后逐条逐章地将杨文转录并予评述,花费了八九千字的篇幅来展示,也可谓不遗余力。如果说,二人在语言学研究领域确乎各有造诣、各有旨趣,加之个性差异、视野各异,导致了二人在学术观点上颇有不同,见解上难以契合,因此产生了就某个学术问题的论争,是勿庸时人与后人置喙的,因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学界“常态”。但从刘文转录杨文的行文语气与辩论态度来看,再联系到杨氏的“率先发难”与“传单分发”做派种种,杨氏的确还是有失学者风度的。

  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原印本现真容

  无独有偶,正在笔者为杨、刘之争只能借助于刘半农“一面之辞”加以探研而颇感欠缺之际,有幸在一批新近现身拍场的民国时期的大学讲义原本中获见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一文原印本。有此难得之文献实物,这桩学界公案终可拂去疑云、初露真容了罢。

  据查验,此文原印本确实为单印“传单”状,版心处印有“古书词例附录,国立清华大学讲义”字样,未经装订成册,共计十叶。此本为铅活字排印,每半叶12行,每行36字,全文共计8600余字。文末落款为“二十二年三月八日”。

  因资料难得,在此将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一文末段文字转录如下:

  以上讨论刘君书内容竟。临末,吾尚欲有一言者:刘君之自序曰:“文法一科,废习已久,然于朋友哄谈之际,或舟车尘扰之中,往往偶触灵机,不期而得一二新解”。又曰:“偷闲握管”。斯数语也,刘君之客气乎?抑写实乎?知其实也,则刘君见余今日此种商量之态度,或将勃然大怒曰:“我本以消闲的态度出之,而君乃俨然视文法学为一庄严之科学,与余郑重商量,岂非太好事乎。果若是,则余将唯唯受教而谢刘先生曰:“是余之罪也夫!是余之罪也夫!”虽然,刘先生有时亦真太客气矣!试观其自序于“偷闲握笔”之下续言曰:“岂足以言著述。直不必过后细思,已知其中之疏漏牵强随在皆是矣。”读者试思之!此非刘先生之客气而何哉?

  据杨文完稿于1933年3月8日的时间周期推算,文中称“三周前与刘君相见”云云,当为2月中旬;当时,刘半农与杨树达曾见过面,刘告之近著《中国文法讲话》将出版,并将赠书于杨。3月6日,钱玄同已读到刘著,并告知杨,称刘著中对杨的学术观点“颇称引”,但又“有所商榷”。随后,杨“益急思一读。因不待刘君之见赠, 自往北新书局购归读之。”可见,杨是在购读刘著一两天之内,即写成了《读刘君半农〈中国文法讲话〉》一文,其参与批评与论争之急切可见一斑。而至少在3月中旬,刘即看到了杨文,说明至多在完稿之后一周时间之内,杨文即已印出,并迅即或作单行“传单”分送,或作讲义附录发送。杨树达急切之心、争先之意,文里文外,皆表露无遗。

  应当说,杨树达率先“发难”、有失风度,刘半农坦然“迎战”、大张旗鼓———是为此次杨、刘二人论战的基本情状之写照。而关于“所”字用法孰对孰错的问题,笔者虽非此领域专家,但仍以为刘氏所论更合乎情理,即中国语言用法及例证不能一概而论,不能强求“一说而通”,总会有时代与情境转换之下的“特例”,并非一如杨氏所论“凡一说而通者,必能贯穿群例者也;否则不惟不能说明群例,并不能说明一例”。杨氏所表述的,无非是一位资深学者的学术信心与理想而已,并不能以此来预设某种一概而论的规律与方法,更不能以此来“一统”某种学术与学科的研究工作。

  ◎肖伊绯,学者,著有《民国学者与故宫》等。

(来源:《南方都市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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