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史理论研讨 |
国家决策的适度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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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一定人数不能体现民主性,但并非人数越多越民主,超过适宜规模反而会削弱代表团科学的民主决策性能,给有效决策增加困难。
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视为中国特色民主的重要内容,但其实际作用有待加强。两个小时决定国家预算,代表在没有看懂预算报本时就举手表决的情形,也说明民主决策不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,而是一个决策科学问题。
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7名,另外还有全国政协委员2235名。以笔者看来,这样的规模远远超出有效民主决策的范围。如果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减至目前的1/4以下,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。
有效民主决策需要适当的决策人数
纵观不同民主制度下,民主决策机构中的人数有一定的共性规律。例如,在国家层次,实行总统制的美国参议院100人,众议院435人,共535人;半总统制的法国参议院343人,国民议会577人,共920人;实行议会制的印度上院250人,下院最多552人,共不超过802人。在省和地方层次,民主决策机构人数也一般在几十到上百。大体看,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国家中人民代表的人数规律,在国家(乃至国家之上)层次以百计,州或省层次以十计,城市或镇约在10人上下;国家立法机构的代表人数,在500人上下比较普通。
各国的人口数相差甚远,国情千差万别,民主模式也多种多样,为什么民主代议机构中人民代表的数量却大体相仿呢?这涉及决策科学和民主的技术问题。一方面,民主授权的事项越重要,越需要一定的代表人数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,再小的国家,国家议会也不可能只有几个人。丹麦人口543万,是美国的1/60,印度的1/240,但其议会仍有179名代表。
另一方面,决策人数的增多无疑会给有效决策增加困难,所以几乎不会看到一个成千上万人的决策实体。美国从最初13个殖民地的代表到1929年众议员增长到435名后,就决定不再随人口增加扩大议员总数,其原因即发现规模再扩大将给有效决策带来困境。因而,代表人数和民主决策具有重要相关,没有一定人数不能体现民主性,但并非人数越多越民主,超过适宜规模的人数增加反而削弱代表团科学的民主决策性能。对于一个国家层次的人民代表群体,50人肯定比5人好,500人可能比50人好,但5000人肯定不如500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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